侵犯放映权之行为

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是:通过放映机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的美术、摄影、视听作品,如在公众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
《著作权法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,著作权包括放映权,即通过放映机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、摄影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
第五十二条规定,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条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
(十)放映权,即通过放映机、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、摄影、视听作品等的权利
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(二)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
(三)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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